《实施意见》还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发觉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马上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晓 销售者、消费者,召归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归情景。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归的乳制品应当摘 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生产企业对出厂的乳制品要留取样品
在产品出厂时,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批批检验,并储存 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平稳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严厉检验合格证号;检验报告应当储存 2年。企业产品出厂前,核对该批产品检验报告,没有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出厂的乳制品,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和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注明“复原乳”字样,应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注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解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生产企业应建立销量台账以便发觉问题时召归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产品销量台账,详细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以便产品发觉问题时能及时召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