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生产饲料的原料中涌现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意见》规定: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青贮饲料监管,搞好青贮饲料中添加使用尿素、碳酸氢铵、磷酸二氢铵等非蛋白氮物质的技术指导,鼓励 开展带穗青贮,提高青贮饲料质量,从而提升生鲜乳的品质。
如何对饲料经营企业进行规范,《实施意见》也做了相应的规定:饲料经营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的标签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标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停用、禁用或剔除 的以及未审定公开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未经农业部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
养殖场要建立饲料摘 购登记制度
对于养殖场的自配饲料,《实施意见》规定:养殖场(户)要建立完善的饲料摘 购登记制度和饲料使用记录制度,查验饲料原料和商品饲料的来源、企业名称和产品证号等。同时,生猪行情,养殖场(户)自配饲料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禁止添加使用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禁止添加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使用停用、禁用或剔除 的以及未审定公开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添加使用未经农业部登记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完善饲料使用记录制度。
未经检测的饲料不得喂养产奶牛
《实施意见》规定,要切实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所用饲料的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自配饲料、蛋白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浓缩饲料不得饲喂产奶牛,确保生鲜奶质量来 达新公开的原料乳限量值。各县(市)、区要根据养殖及饲料生产实际,筛选证照齐全附具检测合格证的饲料产品。养殖小区通过共同协商或招标摘 购,提倡使用相对固定的企业合格产品。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所进原料和生产的产品批批检验,发觉问题及时上报当地饲料工作办公室。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养殖场(户)进行登记造册、全部纳入监管范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测机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饲料治理 部门认定认可,方可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饲料质量检测部门要健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和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抽查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工商登记
《实施意见》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必须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小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鲜乳。
必须具备“六有”条件,是《实施意见》对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请求,即有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请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治理 和质量安全保证 制度。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健全和实施五项制度。即卫生消毒制度、生鲜奶日常检测制度、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购销台账制度、营运交验制度。同时,要做好奶牛养殖档案、投入品使用档案 、疫病防治档案三项记录。
销售生鲜乳要留下姓名
《实施意见》还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储存 2年。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逐一签字,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储存 ,储存 时间2年。
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景,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并组织畜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对照有关条件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进行整顿完善。整顿后仍不符合生鲜乳收购站请求的坚定予以取缔。
2008年底前实现散养奶牛进小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