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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汇总:鲜乳收购站须取得工商登记

来源: 互联网   2014-06-24 22:50:45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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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意见》的第一部分规定了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是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切实把好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质量安全两道关口;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

  工商、质监、药监分段监管乳制品生产环节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治理 ,工商行政治理 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治理 ,食品药品监督治理 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的综合和谐 ,组织查处乳品质量重大安全事故。

  意见请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治理 部门应当根据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疾病信息、监管信息等,对发觉添加或者可能添加来 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组织和谐 有关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并摘 取相应的观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以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乳品生产经营活动作专门规定,本次制定的《实施意见》则明确了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第一 要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厂方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有符合环保请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治理 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收购生鲜乳必须逐批检测

  《实施意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进货做了严厉规定:必须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景、供货者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储存 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以确保原料乳的质量。

  同时,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的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进厂的所有原辅材料和半成品,必须建立详实的索证、索票制度,必须有供应方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验收检验报告,必须有进货、使用台账,并做来 真实可追溯,确保不合格的原材料不进厂。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实施意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的检测设备等项进行了明确请求。要执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使用的添加剂必须来 当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必须配置能够检验三聚氰胺项目的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检验设备;乳制品生产企业应有足够的产品质量治理 及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经企业验收合格的原材料,应遵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原材料进厂应根据生产日期或供应商的编号等编订批号,该批号一直延用至生产记录表,同时进厂的原料奶每批要留有备样,以便查证追溯。

  生产婴幼儿奶粉企业有了专门请求

  《实施意见》请求,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治理 制度,完善质量治理 体系,摘 取质量安全治理 措施,对生产过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生产过程检验等做出详实记录。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来 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保持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必须保证厂区及厂区周边有良好的卫生环境。

  《实施意见》对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作出了专门请求:应当实施危害估量 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同时也鼓励 其他类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观测、检测和危害估量 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乳制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产品召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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