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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汇总:鲜乳收购站须取得工商登记

来源: 互联网   2014-06-24 22:50:45   查看:  次

生猪价格汇总:鲜乳收购站须取得工商登记[/page]

  省会出台生鲜乳生产收购等三方面实施意见,规定未经检

  本报讯 昨天,石家庄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三个文件,以确保石家庄各企业所产乳制品的质量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本着建立完善监管、检测、服务三大体系,强力推进奶业生产方式和利益联结机制两大根本性变革的思路制定。明确生鲜乳收购站和规模养殖场(小区)必备的条件和标准请求。提出2008年底前(行唐县2009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散养奶牛进小区、奶牛挤奶进奶站(厅)的目标。提出了要尽快推动乳品生产企业与生鲜乳收购站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按照基础监管前移、实现可追溯的思路,实行分户留样制度和生鲜乳收购直接结算来 奶农户,明确了要健全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提出市、县成立奶业治理 发展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按照“狠挠 原料,把好生产源头;规范企业,实施标准生产;监管经营,保持 良好秩序;整治场户,严禁违法使用”的思路制定。《实施意见》的内容包括对规范治理 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养殖场(户)自配饲料的条款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提出了养殖场户建立完善饲料摘 购登记和饲料使用记录制度,提出了加强对青贮饲料中添加使用尿素等非蛋白氮物质的技术指导,明确要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所用饲料的检测。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是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治理 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 的反常 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明确指出了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是乳制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实施意见》在严厉乳品生产准入制度、规范企业质量治理 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明确请求质量监督部门加强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巡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治理 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违规生产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具备五个条件

  《实施意见》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即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生产环境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请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请求。

  同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可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岗位责任、生产治理 、检验化验、质量治理 、安全卫生、产品留样察看、计量治理 等制度。

  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在饲料产品检验方面,《实施意见》请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需具备天平、干燥箱、酸度计、样品粉碎机等检验仪器,以及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可配置对三聚氰胺、“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定量检测的仪器和设备,无条件的可托付 检验。

  另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经省饲料治理 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经农业部审核合格后发放《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并执此证向工商行政治理 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严厉产品留样察看制度

  《实施意见》还请求,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禁添加使用农业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以及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对所摘 购原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产品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并严厉产品留样察看制度,涌现问题可追根溯源。按照以上请求,达不来 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不来 位的坚定予以关停。

  搞好青贮饲料添加非蛋白氮物质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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