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商务纠纷,第一 协商解决,也可在合同期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四十条 合同执行期完结后,若买受人违约,须向出卖人支付10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中心从其履约保证金扣缴后代为支付给出卖人,由出卖人上交省财政厅;如承储库违约,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100元/吨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储库费用补贴中扣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省级储备大豆交易竞价销售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说明。
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0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