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宝
当前位置: 猪猪侠快讯 > 生猪供求快讯 > 正文
中国养猪网 中国养猪网

生猪价格汇总:黑龙江地储24.6万吨大豆3日将竞价销售

来源: 互联网   2014-08-24 11:11:37   查看:  次

分页标题[/page]


  第三十条 合同执行完毕,治理 公司按成交价和结算数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晓 》(财税[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治理 有关问题的通晓 》(财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向买受人开具粮款增值税发票,承储库与买受人双方验收无争议的,当场签署《货物交接协议书》并作为治理 公司给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依据,并由承储库于当日告晓 治理 公司和交易中心;如有异议,三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货款的大豆如因买受人因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回属买受人。买受人应向承储库支付延期发运大豆的保管费用。按每吨每年70元标准(每吨每天0.192元,不含税)执行。其他事宜由买受人与承储库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粮食出库前买受人与承储库共同确认质量,无异议要当场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运算 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不再连续 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内,大豆出库前,如买受人对大豆质量提出异议,则必须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观测站,重新进行质量鉴定(此鉴定结果做作为最终质量鉴定依据),由黑龙江省粮油卫生检验观测站会同买、卖及承储库三方共同现场扦样、封样,同时填写扦样记录,并在封样袋上加盖承储企业公章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交易中心和谐 纠纷的质量依据。检验费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成交额的2‰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受人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缴,余款可退还,也可转作货款;出卖人交易费从省核定的交易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完结后,凭交易中心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归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归。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及承储库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终止。买受人要分别向出卖人和交易中心交纳100元/吨、1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中心从其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其中100元/吨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上缴省财政。


  第三十七条 合同期满买受人未交足货款,未交足货款部分视为买受人违约。


  第三十八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承储库承担其违约责任,并按违约数量从成交之日起取消费用补贴。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有意 挈 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晓 》(国粮电[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买受人可以拒付保管费用。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版权声明】

中国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中国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中国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详情广告
中国养猪网

中国养猪网手机APP端

精华推荐

双胞胎养猪网共建

推荐阅读

关于我们 | 服务介绍 | 招聘信息 | 版权及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互联网经营备案 网信认证 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网站备案

中国养猪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10053 中国养猪网备案号: 赣B2--20110053-5 网安备案号:36010902000949

Copyright©2010-2023 https://www.zhuwang.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新海传媒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