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涌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受人因其终端设备等因素不能常态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常态进行。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交易地点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85号金谷大厦,交易现场设在610交易厅,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公共互联网进行网上竞价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如有变更,交易中心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进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正式交易;练习:)。
第十五条 现场交易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保护 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骚扰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承储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托付 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销售标段以每个承储企业轮换计划为单位打包销售)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运算 机逐笔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如接受运算 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运算 机应价,履约保证金不足应价无效。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归。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在新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同等价位,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判定有效应价方。
第二十六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完结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来 指定地点签订《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2010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竞价销售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全部保留五年备查。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厉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约为2个月。(具体执行期限见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和承储库在成交后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任何一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部分重新 计入下一批销售计划。合同签订日3个工作日起,至合同执行期止,买受人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在农发行账户(见第五条),汇款时需注明交易代码;交易中心收来 货款后,当日向买受人开具《出库通晓 单》,买受人接来 交易中心的《出库通晓 单》后来 治理 公司换取《黑龙江省省级储备大豆出库通晓 单》,并凭此通晓 单来 承储企业办理出库;交易中心根据治理 公司提供的实际摘 购成本,报省农发行审核同意后,养猪网,在2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摘 购成本将货款拨付给治理 公司;治理 公司在接来 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足额回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出库费用(每吨最高不超过30元,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与承储库直接结算,并由承储库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治理 公司或承储库根据货款和出库费用来 帐情景,主动协助买受人办理备载、请车、配车、装车等工作。大豆出库后,省级储备大豆承储库、买受人需签订《货物交接协议书》(以此作为大豆结算数量及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并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进行确认,及时上报黑龙江省储备粮治理 有限公司和交易中心进行审核。
对轮出时发生的价差收入和支出,由省财政对治理 公司统一进行清算。确认的差收部分,由交易中心负责缴给治理 公司,再由治理 公司缴给省财政厅在省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轮出时发生的价差支出,由治理 公司从省级储备粮的预拨费用补贴款中垫付,直接回还农发行贷款。轮换完结后,确认的差支部分由省财政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给治理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