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粮商控制了大豆的收购、加工、进出口等环节,操纵大豆市场,由此威胁到大豆行业的安全。评价大豆行业是否安全可以从产业控制力、产业竞争力、产业发展环境、产业对外依赖度等方面进行评价,也可以通过一些主要指标予以评价,主要是大豆自给率和国内大豆价格。从自给率上说,已经低于40%,且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大豆价格波动剧烈,尤其是受到进口大豆的影响,农民收入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国内大豆企业损失严重。[5]大豆行业显现出来的产业安全问题已经引发到农业产业安全上。跨国粮商在掌控大豆压榨行业话语权之后,开始向小麦、玉米等领域以及流通领域渗透。[3]虽然大豆并非谷物,但是一旦发生灾害,大豆对稻谷、小麦、玉米等主粮有替代性,如果物流渠道被外资控制,大豆进口时间、数量、价格被国外参股控股企业所掌握,国内油脂压榨业也被外资垄断,必然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4]此外,导致我国大豆产业链形成困境的情况在玉米产业链也程度不同地存在。我国棉花进口也正在步大豆的后尘,棉花进口猛增将直接威胁4000万棉农的生存。跨国粮商在一步步蚕食我国的农业产业。
农业产业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稳定。农业具有刚性需求,属于不可复制的产业,其对产业安全的要求比工业要高出很多。[1]这就决定了对农业安全的关注尤其重要。跨国粮商如果掌控了粮食等涉及国计民生的经济命脉产业,后果可想而知。大豆产业安全问题的出现是我国大宗农产品在失去保护之后受到侵害的一个典型例子。外资利用其优势产品和垄断地位操纵市场,左右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引发了我国农业产业的安全问题。可见,消除垄断,防止价格操纵行为,培养农业产业竞争力成为保障农业产业安全的重要内容,而反垄断法对微观市场进行调整,维护市场公平与有效竞争的价值可在农业产业安全保障方面得到发挥。
二、保障农业产业安全的反垄断法机制
具有国际竞争力是产业安全的根本保障。从大豆的主要生产国转化为最大的进口国,对进口大豆的依赖度越来越高,产业控制力几近丧失,表明我国大豆产业的竞争力极弱。可从几个角度分析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首先,从观念上说,没有对农业安全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跨国粮商在产能布局、原料加工销售、企业资本重组等行为与垄断目的缺乏清醒的认识。其次,从大豆产业链特别是大豆生产、加工环节的产业组织方面说,面对市场的开放与竞争,在经营规模、经济实力、经营理念和市场运作能力等方面都还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环境。中国农业自上而下的传统,使得中国农民还不会游泳就被抛进了汪洋大海。[6]农业生产者及其企业均需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再次,政府对农业的保护体系和宏观调控能力还不够强。对我国大豆所面临的不利的竞争环境,我国政府也早已注意到。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即颁布了《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将大豆产业与奶类产业、食品工业一起,确定为国家在食物与营养领域的三个重点产业;2002年,农业部开展了“大豆振兴计划”,并给予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尽管有一些政策出台,但却没能使大豆产业振兴,反而出现了上述多种问题,表明有关部门也面临着制度创新和宏观调控措施能力建设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近两年,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农业保护的力度与范围,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和引导措施,仍未能有效维护产业的安全。针对跨国粮商垄断的现状,我国除了要从贸易与进口的角度,实施必要的限制与调控,采用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贸易救济方式来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外,还需要反垄断法构筑的产业安全保障机制。
第一,反垄断法可以直接对跨国粮商的并购行为进行调整。并购是扩大市场份额,消灭竞争对手的最有效的手段。仍以大豆行业为例,在大豆市场开放两年之后,生猪价格,我国大型大豆初榨油厂中,一半以上的企业因经营困难而破产或被兼并重组。跨国粮商通过低价进口策略导致中国油脂企业半数破产之后,即采用并购、参股、合资等形式,控制了近60%的国内油脂企业。目前外资在中国压榨产业的资本构成中已处于主导地位,如果任其集中,并享有控股权,最终大豆产业将完全为外资所控制。避免这一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就是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