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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政府强拆被驳回 猪农:只赔1元也要上诉

来源: 南方都市报   2015-05-13 10:29:41   查看:  次

告政府强拆被驳回 猪农:只赔1元也要上诉[/page]中国养猪网讯:

李运新在整理材料。


  “我要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我找到了新证据。”昨天(11日)上午,(广东惠州)惠城区三栋镇上洞村委会新联村村民李运新告诉南都记者,养猪场被强拆导致他状告三栋镇政府案,4月16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以原告不具备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李运新对此不服,表示本周内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据了解,去年12月12日,惠城区三栋镇政府以该片区为禁养区为由,将上洞村委会新联村一养猪场强行拆除,村民李运新认为该养猪场是自己2002年建成的,当时当地政府鼓励自己办养猪场,而该片区划为禁养区是近两年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3号令,拆除他的养猪场应该给予一定补偿,所以他认为政府属于违法强拆,并将三栋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该案件4月16日上午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经过20多天的等待,李运新终于拿到了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的《行政裁定书》。昨天上午,南都记者看到,裁定书认为李运新不具备起诉被告三栋镇政府的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


  依据是《保证书》证明人处签字


  裁定书所说的不具备起诉三栋镇政府的主体资格,意思是指不承认李运新是养猪场的所有者。裁定书中提到,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一份《保证书》以证明被告违法拆除其养猪场,该份《保证书》载
明“本人龙小林在上洞李屋村小组违法猪棚,……完全同意由三栋镇政府组织强行清拆”,在《保证书》证明人一栏有原告李运新的签名,在保证人一栏有龙小林的签名。


  据此,裁定书认为,养猪场的所有人是龙小林,原告李运新只是证明人的身份,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实《保证书》上所拆的养猪场是其所有,因此判定原告不具备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


  找到新证据将向市中院上诉“我在这里养猪30多年了,到最后怎么判定不是我的养猪场呢?”李运新说,裁定书上所写的“原告提供了一份《保证书》”,但这份《保证书》不是自己提供的,而是由被告提供
的,不知道为什么裁定书里写由原告提供的。


  “我们向法院提供的很多材料,都被认为无效。”李运新承认自己的材料确实有所不足,不过他现在找到了一份2010年与龙小林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上次开庭的时我没找到它,这几天刚刚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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