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水产用兽药使用及残留控制
为加强兽药分类管理,我部出台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要求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才能购买、使用,从源头把好兽药安全使用关。
同时,各级渔业渔政部门不断加强水产用兽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
一是组织开展了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并将活动作为全国农业系统深入开展“为农民服务”活动之一,举办各类渔民培训班3000多个,培训养殖渔民30万人次左右,组织专家接受咨询20多万人次,编发《水产养殖用药指南》50多万册;
二是开展水生动物疫病远程诊断,利用远程诊断服务网为渔民提供技术服务;三是开展水生动物主要病原微生物耐药性普查,测试各种致病菌对不同药物的敏感性程度及各地间的差异,为水产养殖科学用药提供基础。
我部多年来开展水产用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加大监控力度。2015年,监控范围已覆盖了31个省份,监控品种为19种大宗水产养殖品种,抽检样品量达到4954个。通过残留监控,摸清了产地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情况,并将监控工作与渔业执法紧密结合,对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进行查处,查处率达到100%。
三、关于人用药品购买监管
为防止人用药品流入养殖领域问题,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抗生素作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重点,于2003年印发了《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执法,保证抗生素凭处方销售。同时,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加强了抗菌药不良反应的监测。2010年12月1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联合开展了全国抗菌药物整治工作,药品监督部门加大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和查处,对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现象起到了抑制作用。
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加大兽药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2015年启动《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完善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建设。
2016年7月底前实现所有上市兽药产品赋二维码上市销售,逐步实现我国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可追溯管理;自201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全面、系统开展兽用抗菌药整治工作;每年按计划组织开展兽用抗生素风险评估,及时淘汰存在风险的品种,限制某些用于动物促生长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的使用;2015年底前,完成《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工作,鼓励兽药研发创新,限制仿制药生产,减少产品雷同,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制修订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兽药残留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大动物养殖环节兽药安全使用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养殖用药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在严格执行抗生素凭处方购买的同时,将可以销售抗生素的药品零售企业范围大幅度缩小,规定只有药学服务能力强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凭处方销售抗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