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晓
2013年8月7日 14:58 东阳新闻网
东政发〔2013〕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东阳市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日
附件1
东阳市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两江流域水质,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治理 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双清"行动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畴内开展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对象
本市范畴内所有养猪场。
二、整治原则
关停禁养区内的养猪场以及禁养区外不具备治污条件、污染严重的养猪场;因地制宜,治理符合条件的养猪场;完善提升已建治污设施的养猪场;规范处置病死动物;科学规划,严厉准入。
三、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两年内完成移 迁或关停禁养区内的养猪场以及禁养区外缺乏相应治理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的养猪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且具备治理条件的养猪场完成排泄物沼气治理工程建设;常年存栏100头以下养猪场因场制宜,摘 用沼气池、化粪池、储肥池等多种形式,结合周围农田、园地、林地、养殖水域等就近消纳畜禽排泄物;沼气、沼液、沼渣及干粪等作为清洁能源或有机肥料充分利用;建成高效的农村沼气社会化服务体系,长久保持 养猪场排泄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最终实现全市养猪场"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综合利用、零排放"的治污标准,基本排除 养殖污水影响两江水质的现象。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养猪场和散养生猪总量超过1000头以上镇乡、街道要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池,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规范处理病死动物,确保不发生滥丢病死动物现象。
四、整治办法
(一)明确禁养区域。在《东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东政办发〔2004〕23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下列区域为畜禽禁养区域,禁止建设养猪场:
1.东至规划的城东快速道,南至南山脚,西至义乌界,北至甬金高速范畴内的市区;
2.集镇建成区范畴;
3.横锦水库、南江水库、东方红水库、浪坑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4.三都胜境、屏岩洞府、落鹤山、社姆山等风景名胜区,横店影视城、白云文化城;
5.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各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6.其它不宜设立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二)关停在上述禁养区域内的养猪场以及在上述禁养区域外不具备治污条件、污染严重的养猪场。下列养猪场一律依法限期关停并拆除:
1.禁养区域内养猪场(国家畜禽良种遗传资源保护场、国家"菜篮子"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已经污染治理并来 达请求的除外);
2.东阳江、南江两侧各500米和白溪江、柽溪江两侧各200米范畴内未建沼气工程,不能做达来 标排放的养猪场;
3.泔水养猪场或者利用过期食品喂养的养猪场;
4.毗邻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锐 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猪场。
(三)因地制宜,治理具备条件的养猪场。指导各养猪场根据各自的地理位置、经济条件、配套消纳面积等实际情景制定治污方案,筛选性建设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化粪池、储肥池等治污设施。必须摘 用"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技术,实现综合利用,基本来 达"零排放"的治污标准。做来 一猪场、一方案、一图纸、一档案。
(四)完善提升已建治污设施的养猪场。对已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养猪场,要监管其沼气净化处理池等设施的运行和保护 ,完善干湿分离、雨污分流以及"三沼"综合利用设施,并对其设施运行情景进行检查验收,未达标排放的,列为监管重点对象,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请求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