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监管,确保效果。市农业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应加大监管督查力度,督促新建规模养猪场必须严厉执行各项规定,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做来 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综合利用,基本实现排泄物污染零排放,确保不影响周围群众的日常生活。
(三)巩固提升(2014年11月-12月)
1.规范验收,巩固成果。市农业局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养猪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景进行现场验收,确保整治来 位,并迎接市人大对两江水质治理工作的评议。
2.总结体会,表彰先进。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对整治行动中攻坚克难、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3.完善措施,长效治理 。完善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改进不足之处,确保各项长效治理 措施落来 实处。
六、保证 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效果,市政府成立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和谐 整治工作。组长由朱建军市长担任,虞乐生、蒋银生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府办以及市公安、法制办、监察、农业、环保、国土、行政执法、工商、水务、规划、财政、宣传等部门及各镇乡(街道)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二)部门联动,加强监管。为来 达整治目标,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依法加强对所有整治对象的监管。
1.镇乡、街道是养猪场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养猪场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负责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规划建设的养猪场;负责督促辖区内业主限期关停、拆除应该关停的养猪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强制拆除工作;负责建设、运行辖区内公益性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和谐 落实养猪场、沼气工程建设等所需用地;负责做好整治维稳工作和妥善处置相关的遗留问题。
2.市农业局是养猪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单位。负责养猪场排泄物治理工程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运行保护 的和谐 、指导、监督和验收考核;负责做好新建养猪场的审核工作。
3.市环保局是养猪场违法排污行为的执法主体。负责查处违法排污养猪场;配合农业部门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验收工作。
4.市国土局是养猪场违法用地行为的执法主体。负责查处违法用地养猪场;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移建、新建养猪场用地安排及审核。
5.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其管辖区域内违反规划建设的养猪场。
6.市规划局负责畜禽养殖小区的审核;负责查处其管辖区域内违反规划建设的养猪场。
7.市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8.市公安局负责执法现场的秩序保护 ,严肃查处拒绝、阻止 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9.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养猪场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
10.市财政局负责养猪场污染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和拨付,做好整治工作经费保证 。
11.市宣传部负责养猪场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三)注重宣传,强化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舆论监督,摘 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发布专项整治进展情景,要树立正面典型,及时反映污染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先进人、事;也要曝光负面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主动动员、引导公众参与整治,监督和推进养猪场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传递信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附件2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两江流域水质,保护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治理 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双清"行动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畴内开展养猪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一)明确禁养区域。在《东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暂行规定》(东政办发〔2004〕23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下列区域为畜禽禁养区域,禁止建设养猪场:
1.东至规划的城东快速道,南至南山脚,西至义乌界,北至甬金高速范畴内的市区;
2.集镇建成区范畴;
3.横锦水库、南江水库、东方红水库、浪坑水库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4.三都胜境、屏岩洞府、落鹤山、社姆山等风景名胜区,横店影视城、白云文化城;
5.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各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6.其它不宜设立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二)关停上述禁养区域内的养猪场以及上述禁养区域外不具备治污条件、污染严重的养猪场。下列养猪场一律依法限期关停并拆除:
1.禁养区域内养猪场(国家畜禽良种遗传资源保护场、国家"菜篮子"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已经污染治理并来 达请求的除外);
2.东阳江、南江两侧各500米和白溪江、柽溪江两侧各200米范畴内未建沼气工程,不能做达来 标排放的养猪场;
3.泔水养猪场或者利用过期食品喂养的养猪场;
4.毗邻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锐 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猪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