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严洲)国家粮食局网站11月25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1月25日公开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晓 。
通晓 显示,东北地区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国家暂时储备 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30元/斤。
此次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收购期限为自本通晓 印发之日至2014年4月30日。
通晓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
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晓
国粮调〔2013〕265号
中国储备粮治理 总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分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晓 》(发改电〔2013〕229号)精神,现就做好东北地区玉米和大豆暂时收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晓 如下:
一、粮食收购价格
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国家暂时储备 大豆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2.30元/斤。具体质量标准分别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和大豆国家标准(GB1352-2009)执行。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把握 。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来 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杂质等情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非标准品大豆的收购,由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景,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大豆残害粒率和热残害粒率符合等内品请求的,不扣量。
二、入库粮食质量
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和大豆必须为2013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玉米和大豆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和大豆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地方有关部门(单位)要摘 取措施,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的监管。严禁从现有库存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发觉疑似进口的玉米和大豆,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进口的玉米和大豆进入本次收储环节,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
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托付 作为执行主体承担这次国家暂时收储任务。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的收储库点(包括中储粮直属企业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
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治理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请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挪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储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收储库点,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各收储库点要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当地粮食部门要与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托付 收购协议。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要统一规范托付 收购协议、收购凭证,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在确定收储库点时,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中国养猪网,每个县内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分析收购量相衔接。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储库点,扩大布点范畴,同时结合县内集并统筹仓容使用,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