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处理按国家据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据统计。收储库点要将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暂时收储的玉米和大豆与企业自营粮食严厉区分,分类据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其中露天储备 的临储玉米和大豆数量应单独据统计。收储库点要按规定向中储粮直属库报送暂时收储报表,同时抄送当地县级粮食部门。收购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每5天将有关分公司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的收购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同时,中储粮分公司要将玉米和大豆的每5天收购进度情景,抄送当地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粮食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在2014年5月底前将收购工作总结报告给国家有关部门。
十、有关工作请求
(一)收购环节。各收储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布挂牌收购,严厉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做来 粮食标准及质价政策上墙,标准样品上台,对农民交售符合等级请求的玉米和大豆,要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同时,要利用烘干、除杂等设施,发挥仓储优势主动为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农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和国家标准的粮食,增加 售粮收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制定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的具体治理 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各环节请求,严厉执行国家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骚扰市场秩序,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对收储库点虚报库存、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库存粮食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一经发觉,要将其收购的玉米和大豆全部退出国家暂时储备 收购进度和库存据统计,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负责追归粮款回还农发行贷款,取消企业暂时收储资格,收归不当得利,上交中央财政,并将其以前年度的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安排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组织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如发生缺失 ,由收储库点承担,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以及负责监管人员的责任;上级主管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中央企业和其他粮食集团要对其所属企业造成的缺失 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对违反本通晓 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来 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擅自租仓储粮的收储库点承担。
(二)验收环节。对收购入库的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的数量、质量等级,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要及时共同指定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要摘 取满一仓(货位)验一仓(货位)的方式,不得等收购完结后集中突击验收。体会收合格入库的玉米和大豆作为国家暂时储备 ,建立质量档案,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收储库点(指非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对今年新收储的临储玉米和大豆,要实行标仓治理 ,与其他库存分开治理 。体会收不合格的粮食要自收购之日起退出暂时储备 粮库存,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部门督促贷款企业及时销售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金。粮食销售后,由于收储企业违规造成的贷款本金缺失 ,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部门共同追缴,落实还款来源。中央企业和粮食集团要对其所属企业造成的缺失 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对其他企业造成的缺失 要依法追偿。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