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在收购启动前要将当地所有收储库点名称(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
在充分发挥当地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收储库点仓容确实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研究租赁社会仓容方案(即设置暂时收购点),明确暂时收购点的数量、具体库点、权益与义务等。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收购形势估量 ,充分发掘潜力,有效利用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需启用暂时收购点时,安排其收购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收储库点要派人直接治理 暂时收购点,对这部分粮食承贷、收购、保管和出库等全权负责,并按照合同规定将仓储和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给暂时收购点。暂时收购点不得露天储粮。在国家安排调销时,先行安排暂时收购点收购的粮食。中储粮分公司、地方各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行要重点加强对暂时收购点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实来 位和粮食储存安全。
四、收购时间
此次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收购期限为自本通晓 印发之日至2014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各收储库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玉米和大豆。
五、露天设施搭建
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如部分地区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调查测算本省(区)分析搭建总量,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过程中,要严厉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仓容情景,逐批分解下达露天储粮计划指标,有关情景要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如实际搭建数量超过批复总量的,中储粮总公司要在收购完结后1个月内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收购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暂时储备 粮食贷款(含收购费用和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由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的收储企业直接来 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具体贷款办法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牵头制定的办法执行。
七、财务处理
这次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收购,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及必要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核定粮食库存成本,由收储库点直接向当地农发行承贷,由中央财政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由收储库点包干使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标准为117.35元/吨。国家暂时储备 玉米和大豆利息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拨付相关单位,事后中央财政与中储粮总公司据实清算。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晓 》(财建〔2011〕996号)执行。中储粮公司收来 中央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后,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预拨付来 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不得截留挪用,以保证企业收购和安全储粮的需要。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央财政拨付利息费用补贴后,对没有及时足额拨付补贴,导致收储库点挈 欠农发行贷款利息产生的财政补贴以外的相关利息费用,由补贴拨付责任单位承担。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在中央财政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总额内计提的质检、监管等费用,要及时拨付给中储粮分公司,必须专项用于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组织开展的国家临储玉米和大豆入库验收和监管工作,确保验收和监管实际需要。
八、会计处理
收储库点收购国家暂时储备 粮油与农民结算时,将应支付的收购价款借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暂时储备 粮油价款”科目,将规定标准烘干费扣价部分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暂时储备 粮油费用”科目,将支付的粮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收购费用、烘干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等费用,在“储备粮油-待核国家暂时储备 粮油费用”借方科目中回集。收购费用包括粮食检验费、整晒费、入库费、县内集并费等各项费用。烘干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包括原材料及人工成本等各项费用。收购粮食验收合格后 ,按核定的价格、收购费用和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确认库存成本,借记“储备粮油-国家暂时储备 粮油”科目,贷记“储备粮油-待核国家暂时储备 粮油价款”、“储备粮油-待核国家暂时储备 粮油费用”科目,差额部分按粮食验收批次合理分摊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借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或贷记“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
九、据统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