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价格:在参照市场类似产品终端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扣减一定数额的广告费、销售代理费、运杂费后作为摘 购价格。按照以往照样,年末根据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按照收支相当的原则进行调整。
①托付 销售的冷鲜肉、冻肉、调理产品提取的销售费标准为193元/吨;直营商超渠道根据区域不同,另分别提取693-1150元/吨的商超费用。
②托付 销售的高温肉制品:普通级肉制品,提取的销售代理费标准为60元/吨;特优级肉制品,提取的销售代理费标准为100元/吨;王中王,提取的销售代理费标准为1075元/吨,广告费标准为351元/吨;精制特制香肠,提取的销售代理费标准为1460元/吨,广告费标准为351元/吨;其他高温肉制品,提取的销售代理费标准为390元-7455/吨。以上产品,若产地为漯河本部,提取的运杂费标准为200元/吨;若产地为漯河以外的其他地区,则不提取运杂费。
③托付 销售的低温肉制品:台式烤香肠、沪式煎烤肠,提取的销售代理费标准为1460元/吨,广告费标准为351元/吨;Q趣儿、台湾烤香肠,提取的销售代理费标准为745元/吨,广告费标准为351元/吨;其他低温肉制品,提取的销售代理费标准为180元/吨。以上产品,若产地为漯河本部,提取的运杂费标准为620元/吨;若产地为漯河以外的其他地区,则不提取运杂费。
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以现款方式结算,帐期一个月。
合同签署日期:2010年4月22日。
生效条件和日期:合同于2010年4月22日经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交易各方签署的《供货协议》、《能源动力供应协议》、《运输合同》、《托付 开发合同》、《托付 代理进出口合同》、《托付 销售协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交易的书面文件;
4、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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