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下达2013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沪农委〔2013〕77号
关于下达2013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晓
各区县农委,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的监督治理 ,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保证 养殖业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晓 》(农医发[2013]4号)请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13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晓 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兽药监督抽检是把握 兽药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发觉问题隐患、连续提高兽药质量水平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兽药监督抽验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抽验计划,扎实开展兽药监督抽检工作,确保完成2013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任务。
二、规范监督抽检。要严厉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和监督执法程序请求,加强对兽药监督抽样和检测人员的培训,规范监督抽检行为,保证兽药抽样和检测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平 性和真实性。
三、强化监督抽检效能。要提高兽药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增加 对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要强化对辖区内归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的监督检查与抽验,重点查处企业归函不予确认的经营门店,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立案,查处率要来 达100%。
四、加强和谐 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发觉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4月2日
2013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根据《兽药治理 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晓 》(农医发[2013]4号)请求,为做好2013年兽药监督抽检工作,充分发挥兽药监督抽检效能,特制定本计划。
一、组织分工
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市兽药生产单位、中心城区兽药经营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2013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分配情景见附表1)。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摘 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次计划的检验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抽检原则
兽药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平 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发觉兽药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要注意合理配置检验资源,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平稳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养猪网,原则上对每个标示生产单位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重点加强对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样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原则上应付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在本年度内至少实施1次监督抽检。
三、抽检比例
(一)品种比例
抽检的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
(二)抽检比例
1.观测抽检。近年来未曾被抽检过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本辖区新建(近两年建成投产)或新增剂型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其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观测抽检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环节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为2:5:3。
2.跟踪抽检。抽检重点为2012年以来被列入兽药监督抽检通报的产品;曾接受过兽药GMP飞行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上年度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列入跟踪抽检范畴。两年内在本市抽检不合格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生产企业产品(企业名单即本市兽药质量监督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表2)。此类抽检批次原则上占抽检计划的30%。
3.鉴别抽检。对抽样或检验过程中发觉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产品需列为鉴别抽检,包括涉嫌改变组方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产品、中兽药添加化学药物产品,抽检批次应占全年抽检批次的25%。
鉴别抽检的检验应当执行《兽药国家标准补充检查方法》(农医发[2009]17号)及农业部公告第1848号、第1868号以及将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
四、抽样请求
1、抽样工作要严厉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号令),做来 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厉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