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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侠讯:市农委下达2013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来源: 互联网   2014-02-04 11:27:48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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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若经营、使用企业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对产品进行过确认,抽样人员应加以核准,并在抽样单上标注,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将相关的“产品确认通晓 书”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若经营、使用企业未按照《上海市兽药产品确认制度》对产品进行确认,抽样人员应直接进入执法程序并当场责令整改,对所抽取样品的购销情景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标注,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3、对2012年度经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且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占被抽检产品总数75%以上的兽药经营门店要列为重点监督抽查单位,并加大对其经营产品的抽检比例。

  五、样品确认

  (一)确认单位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按照农业部请求按程序对产品进行确认。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二)结果处理

  1.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请求。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在已晓 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市农委畜牧兽医办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在收来 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属地化治理 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并收缴销毁库存的同批号产品,组织立案查处,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没有证据掩饰确属标称企业产品的经营门店,应按照违反《兽药经营质量治理 规范》第十八条和《兽药治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并依据《兽药治理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摘 取首次予以告诫整改,二次处5万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予以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处罚。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请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六、结果确认与处理

  (一)结果确认及复检请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标称企业发出《兽药监督抽检结果确认通晓 书》(见附件3),并请求其在收来 通晓 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归复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来 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申请复检,并解释复检理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认为复验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样品为抽样留存样品。标称企业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来 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样品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提供(抽样留存样品),仲裁检验机构为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二)结果处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自收来 检验结果书面确认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验报告反馈给市农委畜牧兽医办、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治理 部门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由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依据属地化治理 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进出货物账目和销售记录责成企业追溯收缴售出产品,并监督销毁。市农委畜牧兽医办负责全市范畴内查处落实情景的督查督办工作。

  七、抽样及检验请求

  (一)抽样请求。执行本季度抽样、本季度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摘 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在抽检时注意产品有效期。

  (二)查处请求。抽样工作中发觉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除目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2年被通报非法企业(见附件4)的所有产品,应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三)检测内容。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和含量测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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