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杨守东组织陈跃、谢荣祥、陈光礼在生产、销售牛肉制品过程中掺杂病、死的猪、牛、马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销售金额达900余万元,其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择一重罪。在犯罪中,杨守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跃、谢荣祥、陈光礼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最后,眉山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守东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500万元。陈跃、谢荣祥、陈光礼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年,两人被处罚金50万元,一人被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守东等四人向省法院提出上诉。
四人认为:不能因为永得利公司部分产品检出猪源性、马源性成分,就认为所有产品不合格;在售出的产品中,部分产品有退货情况,因此一审判决认定900余万的销售金额不正确;四人的行为构成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四人均认为一审时对自己的量刑过重。
省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
慎重起见认真评议后再审判
“我错了,我的犯罪事实我认。”在庭审过程中,杨守东多次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将认真悔过,但他同时坚持认为自己犯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围绕上诉焦点,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为此,四名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过,合议庭评议后宣布,杨守东购买病、死猪、马、牛肉,指使陈跃等人混合新鲜牛肉加工后销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检察人员辩护律师在永得利公司的生产经额、上诉人罪名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争议,为慎重作出裁判,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议庭在休庭后将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结合事实和证据,经过认真评议后再定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