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于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规定,以下五种区域应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其他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各地应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政策规定,科学、可行的划定边界范围。
辽宁省水系主要包括辽河、浑河、大凌河、太子河、绕阳河以及鸭绿江,风景名胜区包括鞍山千山、鸭绿江、金石滩、兴城海滨等,自然保护区包括白清寨、卧龙湖、石人山、小黑山、龙岗山、金宝湾等,距离以上区域较近的养猪场,被划入禁养区的可能性较高。
第二点,2017年底前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这意味着明年年底前,被划归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将被全面清拆或搬迁。
《技术指南》规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对于规模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在500头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生猪存栏量在100头以上。
综合以上两点,若猪场建设在可能的禁养区内,养殖规模符合《技术指南》规定,那么面临清拆风波的可能性极高。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建议辽宁省养猪户多多留意当地政府部门通知,及时调整扩增计划,一旦确定需要拆迁,则应做好申请拆迁补助、清栏搬迁或退市的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