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六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第七条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九条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号令公布的《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