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储库点资格条件。收储库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2)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和烘干设备,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4)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5)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6)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7)已经完成露天囤垛防火改造任务,无重大消防隐患。各收储库点要留存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含相关电子数据)备查。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1)确定程序。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直属企业可作为收储库点。其他收储库点由有关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确定。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收储库点名单由集团总部报中储粮总公司,同时抄报收储库点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其他收储库点名单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报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汇总后,于2015年10月25日前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储库点名单(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由中储粮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确定原则。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确定收储库点。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收储库点收储能力应与当地临时存储玉米预计收购量相衔接。要优先安排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粮食仓储设施(含储粮罩棚)建设计划且具备收储资格条件的企业作为收储库点,对2014年已通过资格审核、开展临储粮收购业务、无违规行为,今年又投资扩建仓容的地方临储粮收购库点应优先考虑。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储库点,扩大布点范围,同时结合县内集并统筹收储能力,满足农民售粮的需要。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四)租赁收储点的确定。要充分挖掘潜力,有效利用社会闲置仓容和烘干能力。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对当地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收储能力仍不能满足收储需要的地区(以县为单位),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应及时安排县内集并,或由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规定条件的收储库点租仓储粮解决。租赁库点名单要在其开始收购前公布。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有关要求按照《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5〕51号)执行。符合收储库点资质条件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均以委托收储的方式参与收购,不能作为租仓储粮点参与政策性收储。
(五)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的搭建。(1)当前,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主要有储粮罩棚、露天囤、露天垛三种形态,在确需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储粮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储粮罩棚储存。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的情况下,如采取县内集并、租仓储粮等措施后收储能力仍然不足,收储库点(含已租赁库点)确需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提出分库点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储粮计划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的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标准和防火规定,具备实施机械通风的功能。(2)中储粮总公司要严格控制搭建数量,根据收购情况,逐批分解下达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储粮计划。对在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存在储粮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收储库点(含已租赁库点)不得搭建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省级粮食部门。
三、收购资金和账务处理
(一)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含收购费用、简易和露天存储设施搭建费用)。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由其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独立贷款。其他收储库点所需贷款,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