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相关部门于9月17日出台2015年玉米临储相关通知,价格较去年调低0.13元/斤左右至1元/斤,并对质量要求严格,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不得超过2%。

关于2015年东北地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的通知
国粮调〔2015〕169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时间和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二)收购价格。2015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1元/斤,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格是指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收购价。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国家临时收储玉米必须为2015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仓。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其中对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
达不到质量要求规定的玉米,由地方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负责制组织收购,其中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相关支出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二、政策执行主体和收储库点
(一)政策执行主体。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作为政策执行主体承担此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通过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作为中储粮总公司的补充力量,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独立向农发行贷款。中储粮总公司与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要在2015年10月20日前签订委托收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委托收储协议要经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总行审核备案。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收储规模根据企业仓容、管理能力等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