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先后下发一份处罚预告书、六份书面通知督促履约,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未履行。
2026年2月,上高县人民法院向朱美美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下称“全南现代”)发送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处罚预告书。这份文件中,法院对被执行方的定性措辞罕见严厉:“涉嫌滥用异议权利”“毫无诚信可言,影响极坏”“希望你公司迷途知返,珍惜来之不易的协商成果”。此后,法院又陆续发出6次书面通知,督促其严格、全面履行生效判决,落实协议约定的资料移交、系统对接等义务。截至目前,判决所载义务仍未履行。
本案纠纷源于2014年8月11日,朱美美公司与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双胞胎公司”)签署的《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截止2022年11月双方矛盾爆发时,双方合作已历时八年,全南现代经营规模大幅增长。合作破裂后,案件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判决朱美美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判决生效两年有余,案件执行工作仍未完成。
一份协议与八年合作
2014年合作前夕,全南现代经营承压,净资产不足5000万元,仅运营1座母猪养殖场,基础母猪存栏1800头,年出栏肥猪5万头。为盘活企业,朱美美公司及全南现代实际控制人主动对接双胞胎公司,洽谈合资。协议载明合作初衷:引进资金、管理与理念,对标的公司实施资本重组,目标打造40万头生猪出栏规模养殖企业。
协议核心约定两项关键安排:其一,朱美美公司将全南现代财务及银行账户、印鉴移交双胞胎公司管理,该移交应在双胞胎公司支付增资款之前完成;其二,全南现代猪场经营管理纳入双胞胎公司养猪管理平台,导入其电子管理系统和软件。股权层面,双胞胎公司以增资入股方式持有全南现代35%股权,朱美美公司持有65%;2015年11月增资后,持股比例调整为朱美美公司58%、双胞胎公司42%。
双方约定权责分工:朱美美公司负责猪场一线生产与内部人事管理;双胞胎公司管控财务经营系统、会计资料、银行账户印鉴及支付密钥。该架构属于商事合作中参股股东通过财务监督,保障投资安全的制衡安排。
八年合作期间,全南现代经营指标显著提升。至2022年,公司净资产增至10亿元,拥有5座自有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2.86万头,年出栏肥猪突破100万头。2014至2022年,全南现代累计盈利超10亿元,朱美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累计取得股东分红5.075亿元。生效判决记载,双方合作初期关系良好。
2022年:合作出现分歧
2022年10月31日,合作关系发生转折。朱美美公司切断了双胞胎公司的系统权限端口,关停专属财务、养殖经营管理系统。次日,全南现代拒绝使用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电子系统。11月17日,全南现代以“遗失银行预留印鉴及企业网银K宝”为由,向银行备案了新的印鉴。
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提出,合作过程中双胞胎公司管理的财务系统出现重复付款问题,存在利用系统控制权重复支付货款、擅自调用大额资金、随意关停高管系统权限等情形。双胞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根据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书认定,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所提系统重复支付等问题,三级法院均逐一审查后未予采纳,认定相关问题仅为经营过程中偶发技术性瑕疵,且均已及时纠正、妥善整改,不存在持续性侵权或系统安全隐患,不能作为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抗辩依据,“双方股东可以协商制定更为周密完备的财务、人事权以及监督权等方面的管控规则,避免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三级法院的一致裁判
2022年底,双胞胎公司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美美公司继续履行协议,移交全南现代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及印鉴,全南现代继续使用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系统;同时主张相应股东红利分配权益。
关于分红诉求,双胞胎公司结合全南现代经营情况及持股比例,估算两年受影响分红约3亿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分红主张与案涉公司未分配利润处置属于独立法律关系;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已于2023年7月6日按持股比例完成未分配利润分配,分红争议客观上已终结,据此程序性驳回该项诉请,并非否定双胞胎公司依法享有股东分红权利。
2023年9月,上高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美美公司继续履行《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将全南现代公司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印鉴移交给双胞胎公司;全南现代公司继续履行协议,继续使用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子系统和软件。同年12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同样维持裁判结论。三级法院就本案基础事实与法律适用形成一致意见。
判决后执行为何卡住了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双胞胎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全南现代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并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朱美美方相关负责人被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法院曾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在执行过程中,朱美美一方反复对外宣称“判决标准不明确,不知道怎么执行”。然而,上高县法院在信访答复中明确指出,上高县人民法院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明确具体,可以执行”。法院同时表示,因全南现代公司和朱美美公司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且对具体执行标准提出异议并已导入异议程序,故“暂时无法解除双限措施”。
在财务资料移交方面,朱美美公司称已于2025年9月11日将所有资料和物品交给法院。而法院执行信息显示,针对法院常态化执行督促,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牧业对法院的执行督促未作出实质性响应。2026年2月,法院进一步向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牧业发送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处罚预告书。此后,法院又陆续发出6次书面通知,督促其严格、全面履行生效判决,落实协议约定的资料移交、系统接入等相关责任。判决载明的义务至今仍未履行。
和平分家协商未果
执行程序之外,双方也曾尝试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2025年3月、4月,在全南县委、属地法院两级单位先后牵头组织下,双方进行了专项调解磋商,分别于3月18日、4月16日达成共识并签署会议纪要,同意以企业拆分方式终结合资合作。
书面调解共识达成后,双方在资产核查、股权处置、企业拆分等具体环节再起分歧。双胞胎公司方面指出,合作存续期间,合资公司活体生猪、养殖设备等核心资产存在异动,其认为可能存在单方转移、处置合资共有资产的行为。
2025年5月8日,双胞胎公司审计工作人员依据调解纪要及股东核查权限进场开展资产核查、账目厘清工作。核查期间,双方人员发生冲突,双胞胎公司审计工作人员经医疗机构诊断为鼻骨骨折。事发后,全南县公安局介入处置,对现场涉事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及5至7日不等治安拘留。冲突事件后,双方此前达成的拆分方案停滞,纠纷化解工作再度搁置。
此后,双胞胎公司提出“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股权处置方案,由出价高一方承接企业整体经营权,以此完成股权分割与企业分家。朱美美公司一方对此明确拒绝,并提出“四不同意”立场:不同意公开竞价、价高者得处置规则;不同意通过法院司法解散公司完成分家;不同意己方退出合资、放弃控股股权;不同意以同等对价,参照双胞胎股权收购价格反向收购对方股权。至此双方核心诉求无法达成交集,市场化和解谈判终止。
案件法律逻辑与行业启示
案涉《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签署的商事合同,协议对财务管理系统、印鉴移交约定清晰。合同架构下,朱美美公司作为控股股东负责一线具体生产;双胞胎公司作为唯一参股股东通过资金管控、财务监督、系统管控等保障合法投资权益,该权责安排在商事合资中十分常见,完全具备商事交易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认为原有条款需要调整,法律路径为股东协商变更或另行提起诉讼,而不能通过私人暴力单方违约切断系统、关停权限、赶走人员。三级法院裁判观点明确: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系统使用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完善管控规则。
本案对农牧行业合资合作具有参考意义。龙头企业与养殖主体合资经营,如何平衡各股东权利义务、在合同框架内化解分歧,是行业普遍面临的课题。商事合作建立在自愿缔约、平等协商、诚信履约的基础之上,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股东之间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妥善处理争议。
2026年2月,上高县人民法院向朱美美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下称“全南现代”)发送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处罚预告书。这份文件中,法院对被执行方的定性措辞罕见严厉:“涉嫌滥用异议权利”“毫无诚信可言,影响极坏”“希望你公司迷途知返,珍惜来之不易的协商成果”。此后,法院又陆续发出6次书面通知,督促其严格、全面履行生效判决,落实协议约定的资料移交、系统对接等义务。截至目前,判决所载义务仍未履行。
本案纠纷源于2014年8月11日,朱美美公司与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双胞胎公司”)签署的《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截止2022年11月双方矛盾爆发时,双方合作已历时八年,全南现代经营规模大幅增长。合作破裂后,案件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判决朱美美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判决生效两年有余,案件执行工作仍未完成。
一份协议与八年合作
2014年合作前夕,全南现代经营承压,净资产不足5000万元,仅运营1座母猪养殖场,基础母猪存栏1800头,年出栏肥猪5万头。为盘活企业,朱美美公司及全南现代实际控制人主动对接双胞胎公司,洽谈合资。协议载明合作初衷:引进资金、管理与理念,对标的公司实施资本重组,目标打造40万头生猪出栏规模养殖企业。
协议核心约定两项关键安排:其一,朱美美公司将全南现代财务及银行账户、印鉴移交双胞胎公司管理,该移交应在双胞胎公司支付增资款之前完成;其二,全南现代猪场经营管理纳入双胞胎公司养猪管理平台,导入其电子管理系统和软件。股权层面,双胞胎公司以增资入股方式持有全南现代35%股权,朱美美公司持有65%;2015年11月增资后,持股比例调整为朱美美公司58%、双胞胎公司42%。
双方约定权责分工:朱美美公司负责猪场一线生产与内部人事管理;双胞胎公司管控财务经营系统、会计资料、银行账户印鉴及支付密钥。该架构属于商事合作中参股股东通过财务监督,保障投资安全的制衡安排。
八年合作期间,全南现代经营指标显著提升。至2022年,公司净资产增至10亿元,拥有5座自有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2.86万头,年出栏肥猪突破100万头。2014至2022年,全南现代累计盈利超10亿元,朱美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累计取得股东分红5.075亿元。生效判决记载,双方合作初期关系良好。
2022年:合作出现分歧
2022年10月31日,合作关系发生转折。朱美美公司切断了双胞胎公司的系统权限端口,关停专属财务、养殖经营管理系统。次日,全南现代拒绝使用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电子系统。11月17日,全南现代以“遗失银行预留印鉴及企业网银K宝”为由,向银行备案了新的印鉴。
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提出,合作过程中双胞胎公司管理的财务系统出现重复付款问题,存在利用系统控制权重复支付货款、擅自调用大额资金、随意关停高管系统权限等情形。双胞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根据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书认定,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所提系统重复支付等问题,三级法院均逐一审查后未予采纳,认定相关问题仅为经营过程中偶发技术性瑕疵,且均已及时纠正、妥善整改,不存在持续性侵权或系统安全隐患,不能作为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法抗辩依据,“双方股东可以协商制定更为周密完备的财务、人事权以及监督权等方面的管控规则,避免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三级法院的一致裁判
2022年底,双胞胎公司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美美公司继续履行协议,移交全南现代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及印鉴,全南现代继续使用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系统;同时主张相应股东红利分配权益。
关于分红诉求,双胞胎公司结合全南现代经营情况及持股比例,估算两年受影响分红约3亿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分红主张与案涉公司未分配利润处置属于独立法律关系;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已于2023年7月6日按持股比例完成未分配利润分配,分红争议客观上已终结,据此程序性驳回该项诉请,并非否定双胞胎公司依法享有股东分红权利。
2023年9月,上高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美美公司继续履行《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将全南现代公司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印鉴移交给双胞胎公司;全南现代公司继续履行协议,继续使用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子系统和软件。同年12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同样维持裁判结论。三级法院就本案基础事实与法律适用形成一致意见。
判决后执行为何卡住了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双胞胎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全南现代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并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朱美美方相关负责人被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法院曾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在执行过程中,朱美美一方反复对外宣称“判决标准不明确,不知道怎么执行”。然而,上高县法院在信访答复中明确指出,上高县人民法院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明确具体,可以执行”。法院同时表示,因全南现代公司和朱美美公司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且对具体执行标准提出异议并已导入异议程序,故“暂时无法解除双限措施”。
在财务资料移交方面,朱美美公司称已于2025年9月11日将所有资料和物品交给法院。而法院执行信息显示,针对法院常态化执行督促,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牧业对法院的执行督促未作出实质性响应。2026年2月,法院进一步向朱美美公司、全南现代牧业发送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处罚预告书。此后,法院又陆续发出6次书面通知,督促其严格、全面履行生效判决,落实协议约定的资料移交、系统接入等相关责任。判决载明的义务至今仍未履行。
和平分家协商未果
执行程序之外,双方也曾尝试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2025年3月、4月,在全南县委、属地法院两级单位先后牵头组织下,双方进行了专项调解磋商,分别于3月18日、4月16日达成共识并签署会议纪要,同意以企业拆分方式终结合资合作。
书面调解共识达成后,双方在资产核查、股权处置、企业拆分等具体环节再起分歧。双胞胎公司方面指出,合作存续期间,合资公司活体生猪、养殖设备等核心资产存在异动,其认为可能存在单方转移、处置合资共有资产的行为。
2025年5月8日,双胞胎公司审计工作人员依据调解纪要及股东核查权限进场开展资产核查、账目厘清工作。核查期间,双方人员发生冲突,双胞胎公司审计工作人员经医疗机构诊断为鼻骨骨折。事发后,全南县公安局介入处置,对现场涉事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及5至7日不等治安拘留。冲突事件后,双方此前达成的拆分方案停滞,纠纷化解工作再度搁置。
此后,双胞胎公司提出“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股权处置方案,由出价高一方承接企业整体经营权,以此完成股权分割与企业分家。朱美美公司一方对此明确拒绝,并提出“四不同意”立场:不同意公开竞价、价高者得处置规则;不同意通过法院司法解散公司完成分家;不同意己方退出合资、放弃控股股权;不同意以同等对价,参照双胞胎股权收购价格反向收购对方股权。至此双方核心诉求无法达成交集,市场化和解谈判终止。
案件法律逻辑与行业启示
案涉《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签署的商事合同,协议对财务管理系统、印鉴移交约定清晰。合同架构下,朱美美公司作为控股股东负责一线具体生产;双胞胎公司作为唯一参股股东通过资金管控、财务监督、系统管控等保障合法投资权益,该权责安排在商事合资中十分常见,完全具备商事交易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认为原有条款需要调整,法律路径为股东协商变更或另行提起诉讼,而不能通过私人暴力单方违约切断系统、关停权限、赶走人员。三级法院裁判观点明确: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系统使用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完善管控规则。
本案对农牧行业合资合作具有参考意义。龙头企业与养殖主体合资经营,如何平衡各股东权利义务、在合同框架内化解分歧,是行业普遍面临的课题。商事合作建立在自愿缔约、平等协商、诚信履约的基础之上,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股东之间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妥善处理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