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删去“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8、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9、 第四十六条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修改为“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10、 第五十一条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11、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原发证、批准部门”修改为“发证、批准部门”。
当下正值两会召开之际,有关我们生猪养殖中使用抗生素的问题、玉米、大豆等农产品价格问题均成为两会 的热点。我们养猪人期望在习近平主席以及李克强总理的引领下,能给我们养猪人带来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