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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生猪、饲料、兽药都有哪些变化?

来源:猪e网 2016-03-07 09:12:42|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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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兽药管理条例》的变化


  1、第十一条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兽药生产企业”修改为“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


  2、第十一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这一条最大的变化是,以前申请从事兽药生产,申请批文下来需要先向人民政府提交材料,然后是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来完成审查,一共需要60天的时间。而之后仅需要向争睹提供材料,40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提高工作效率有没有?


  3、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4、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5、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删去. “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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