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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纠纷:警惕那些被你忽视的维权细节!

来源: 猪场动力网   2015-10-09 09:01:20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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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要做好备案申请。国务院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份生效。《条例》中规定,养猪场除了备齐证照外,还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


  最后,应当注意延续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届满申请延长后,若被申请部门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所以当养猪人碰到行政部门不理睬或不予继续许可的情况时,一定要保留自己已经申请延续的证据,做到有记录可查。养猪场在当场提交材料时应做必要的录像,或者在邮寄材料时,尽量使用特快专递以便保留邮寄清单和回执等重要证据。


  证照不全面临强拆时怎么办?


  关于禁限养的法律法规有2005年生效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20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在法规出台前建成的猪场不受上述法律法规的溯及。所以当养猪场面临强拆时,首先应该自查建场的时间,建于2005年之前的猪场均是合法的。


  对于2008年以后所建的猪场,如果因证照不全而面临强拆时,江志宏提醒,要注意三个方面。首先应当质疑拆迁主体,查一查是哪个部门来拆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的职责主要有警告、罚款和责令重新启动环保设施。严格来讲,环保部门无权责令猪场停产或关闭。


  而镇政府办公室、党政办等部门属于政府内设行政机构,街道办属于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这些部门均无权单独发出对外拆迁的命令通知。“过去很多案子,很多部门发个通知或者公告就想拆掉猪场,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所以面对拆迁的时候首先应看一看来拆迁的部门有没有权利拆迁。


  其次,应当审查拆迁的程序。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市内的拆迁应由城乡规划部门作出拆迁通知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来拆迁。政府下达通知前应做好调查,并在通知中告知被拆迁对象享有何种权利以及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养猪场面对行政部门的处罚时,有权做出申辩,并且对超过5万元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行政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之后若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如果相关部门拆迁时没有遵守这些程序,可视作涉嫌程序违法行为。


  最后,还应该审查适用的法律。若政府涉嫌违法拆迁,但是猪场建筑的确属于违法建筑时,遵循“违法利益不受保护”的原则,很可能拆了等于白拆,最后不了了之。而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以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于环境原因需要拆迁养殖场的,当地政府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偿。还应注意的一点是,《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生效的,有些行政机关以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名义去拆迁2008年之前所建的猪场时,属于违法行为。


  维权中的注意事项


  江志宏还提到,在猪场的维权中应当注意分类维权。一种是行政程序维权即申请行政复议。应尽量寻求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如面对市环保局时可以找环保厅和市人民政府;另一种是司法程序维权,如果行政诉讼时法院不予立案、不出具任何文字性的资料给诉讼人,可以直接到上级法院反映情况或要求立案。


  在提起诉讼时有一个技巧,就是最好将当地县区级人民法院一并列为被告,让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这样做可以有效减少地方行政机关的司法干预。在维权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证据,特别是猪场收到的拆迁通知、执法人员在拆迁现场的录像等。当猪场保不住时,一定要提前对猪场资产进行评估,履行好原告方的举证责任。


  在养猪业的一系列转型与变化中,为了让养猪业未来的发展更加规范,国家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个过程中,因环保等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养猪人所要重视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与您产生纠纷的是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政府职能部门,都不要忘了,我们有法律这个“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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