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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价格汇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2)

来源:互联网 2014-05-04 20:21:21|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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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观测,并根据观测情景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开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治理 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景。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治理 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摘 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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