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药业认为,“D -泛解酸”变成了“D -泛酸钙”,有偷换概念之嫌。新发药业项目部主任马强也实名发帖提出质疑,称“在没有任何新发药业使用鑫富药业技术证据的情景下,竟然判定新发药业使用了鑫富药业的技术”;而且判决赔偿有“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错误。
对此,上海一中院归应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偷换概念”的问题,“D -泛解酸技术”包括“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 -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尤其情景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并称“在该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定 ”。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联系上海一中院,被告晓 “不便接受摘 访”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亮表示,根据目前他所接触来 的材料来看,上海一中院的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要求范畴。“按诉讼法律规定,法院要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来审理案件,不能超出范畴。从案件来看,有可能是法院对这两个东西是不是一个概念没有搞太清楚;也可能跟鉴定有关系,鉴定的时候没有鉴定泛解酸,而是出的泛酸钙和泛醇的鉴定结论。”
此案涉及非常专业的化工晓 识,据费解,D -泛解酸是生产D -泛酸钙的中间产物。山东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应用化学研究所所长杨延钊说:“D -泛解酸和D -泛酸钙不是一个物质。从分子结构来说,泛解酸不含氮元素,泛酸钙含有氮元素,分子式也更长。泛解酸要经过若干步反应才能制得泛酸钙。”
江南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的一位不具名研究员也对记者表示,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商业机密”还是公布专利?
从专利官司打来 商业机密官司,*ST鑫富与新发药业的较量连续升级。
对于此案,新发药业相关人士认为,*ST鑫富不能举证新发药业窃取并使用其商业机密。
上海晓 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游闽健认为,专利的认定很明确,“一定要环绕 专利的权益请求来做,权益请求保护的内容写的是什么就保护什么。”
游闽健说,商业机密和专利的区别在于,专利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商业机密则须符合不为公众所晓 、权益人摘 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机密的涵盖面很广,而且没有证书,比如说客户名单。”晓 名专利纠纷律师沈大生表示“商业机密的认定方法非常复杂。第一 看有没有摘 取尤其 的保护措施;其次,就算摘 取保护措施,也有可能是公晓 技术。公晓 技术意味着任何人想得来 就能得来 ,来源可以是专利文献等。”
沈大生表示,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非公晓 技术,要么是公晓 技术,两者之间不存在清晰不清的地带。也就是说,涉及此案的制备D -泛解酸技术以及生产D -泛酸钙工艺都能被明确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晓 悉、能为权益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益人摘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新发药业法律顾问王勇表示,原告提出的“微生物酶法制备D -泛解酸技术”早已申请专利,并于2006年6月28日被国家晓 识产权局完全公布,早已为公众所晓 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技术已经不属于商业机密。”记者在国家晓 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上输入此专利号,确实能查来 相关的专利信息。
据王勇介绍,在此案的审理中,法院认定新发药业侵犯*ST鑫富商业机密的依据主要是,之前临安市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本案被告、原新发药业员工姜红海和本案被告、原鑫富药业员工马吉锋等人侵犯商业机密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但在该刑事案件中,新发药业并不是被告,且判决书中只是提来 新发药业非法获取鑫富药业的商业机密,法院并未对新发药业是否使用进行调查,就这么判了,有些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