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户与饲料企业因饲料质量发生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养户败诉。虽然有镉含量超标的事实,饲料卫生标准的备注中也答应对预混料的卫生指标答应量进行折算,但养殖户的诉讼受制于两个关口:检测机构未对饲料检测结果作出评判;主管部门与法院均以没有直接规定重金属镉的最低含量为由不予摘 信。
2007年11月5日,珠海市斗门区平沙镇前进猪场的老板刘康华收来 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他所意料的那样,他败诉了!但让他觉得无比郁闷的是,现行饲料行业最高法规——《饲料卫生标准》中的规定既不能成为法院判定的依据,也不能成为主管部门执法的依据,致使他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 自己的利益。
刘康华起诉的佛山市顺德区喜德宝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德宝),他保持是该公司所售的预混料镉含量过高,导致他猪场的猪慢性中毒,并最终染病死亡。
怀疑镉中毒一月缺失 百余万
判决书上,一桩一年多前的纠纷浮出水面。
刘康华养了10年猪,属科班出身,存栏母猪200多头。从2005年开始使用喜德宝饲料,2006年9月初,刘康华的猪场陆续涌现临产母猪呕吐、不食 食、流产现象,严重的口吐白沫、抽搐死亡,最多一天猪死亡12头。他紧急邀请珠海市金湾区动植物防疫监督所的高级畜牧师赖思纯来 猪场进行诊断,赖思纯初步诊断意见为: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尸检病变,排除猪瘟、伪狂犬病、蓝耳及不明流行高热症等传染性疾病,疑饲料中毒,建议聘请有体会的猪病专家作进一步确诊及更改饲料等。
9月20日刘康华又邀请了华南农业大学病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孔小明来 刘康华的猪场进行诊断。孔教授通过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病变解剖及饲料使用等方面的实际情景,得出诊断意见为:排除传染性疾病、不明流行高热病,是中毒;处理意见请求更改被告的饲料,改用其他厂家饲料。根据专家意见,刘康华迅速更改了饲料,未再涌现新的发病猪。原先 发病的猪如果还能食 料的逐步 好转,不能食 料的则最终死亡。来 2006年10月15日止,共死亡母猪79头、公猪4头、哺乳仔猪439头、流产160多胎次,剔除 流产后废食母猪、公猪48头,造成直接经济缺失 92.2万元,可得利益缺失 21万元。
苦心经营10年的猪场濒临破产。2006年11月22日,珠海金湾区农业局通过合法的程序,将该批喜德宝饲料抽样送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进行检验,12月3日,该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为:摘 用GB/13082-1991检测方法测出镉每千克含313.1毫克。
这个结果意味着什么?检测机构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中规定:摘 用GB/13082试验方法,猪配合饲料镉答应含量为每千克小于等于0.5毫克,标准中没有直接规定猪预混合饲料中镉金属的答应添加量。不过在备注第二点中规定:“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比例与本标准备注不同时,其卫生指标答应量可进行折算。”刘康华使用的是4%预混料,如果根据备注中的说明,按4%的比例制成全价饲料,则镉的含量为12.52mg/kg,超过饲料卫生标准约25倍。
打官司遭遇“协议门”
但在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没有摘 纳这个意见。让刘康华输掉官司是在出事之后他和喜德宝公司签订的一份和解协议。
原先 在2006年12月15日,刘康华与喜德宝公司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其中第一条规定:乙方(喜德宝)在甲方(刘康华)确认乙方之前提供的饲料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基于双方的之前的友好合作关系,同意无条件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给甲方作为支持甲方连续 发展生产的援助的资金,同时还同意免收甲方之前欠乙方的饲料款人民币27594元,但甲方必须将猪场余下的9805料6包、9806料7包全部退归给乙方。
对于这个协议,刘康华表示,当时猪场已经濒临破产,由于还没有明确真正的病因,为了尽快恢复生产,而且对方有关负责人亦督促其尽快签订协议,先恢复生产再说,并表示其他缺失 今后再缓缓协商,为此,他才签了这份协议。刘康华亦承认,正是这20万元才让他渡过难关,但他的缺失 远远不止这些,后来喜德宝公司也没有再与他商量其余缺失 的事,他才于2007年4月将喜德宝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喜德宝公司赔偿经济缺失 113.2万元。但未曾想来 ,这份协议最终令他败诉。
法院的判决认为: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根据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因双方已对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应按此《协议》约定解决双方纠纷。现该被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20万元给被告,因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再赔偿经济缺失 ,本院不予支持。
死猪因素仍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