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告,喜德宝始终认为他们生产的该批饲料是合格的。喜德宝公司在辩护材料中表示:1、被告的饲料质量合格,不存在致生猪死亡的毒性。预混料中镉元素的含量没有法定标准,也不是大量死猪的因素。被告生产的是预混料,国家目前没有规定关于预混料的镉含量国家标准,原告据以起诉沿用的“GB13078-2001”标准第8项镉含量小于或等于0.5mg/kg,针对的是猪配合饲料,即全价料,不是预混料。猪配合饲料与预混料的差别是前者供猪直接食用,后者还是增加 玉米豆粕鱼粉等能量蛋白饲料,预混料仅全价料总量的4%。2、镉元素含量高并不必然导致大量死猪,当全价料镉元素含量高达50mg/kg时,结果只是涌现贫血、生长缓慢、饲料利用率降低、内脏镉含量高、影响骨骼发育,而不是涌现死猪。3、其他用户反映良好。被告统一生产的产品不只供应原告一家,在珠海也还有其他用户,他们使用同样的产品,反映良好,没有涌现死猪投诉。
猪病专家指出,镉对动物的危害存在多样性,同样的含量因动物个体、饲养环境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别。
但不管怎样,镉超标对于猪群健康和食品安全都是庞大的隐患。据报道,镉在世界毒素研究中罗列第三。当前镉已成为威逼 饲料安全的隐形黑客,对养猪业存在长期的隐性危害,例如:涌现贫血、生长缓慢、饲料利用率低、繁育 性能降低、易暴发并发病、易感冒,易发病,并发其他简单疾病复杂化难以治疗等。
饲料中的镉超标,主要是由于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添加剂,镉与锌是伴生元素,用于生产锌的矿物原料中,伴生有较大量的镉,因此如果使用了镉超标的氧化锌或硫酸锌作为添加剂,必然引起镉超标。
权威部门:《饲料卫生标准》完全适用于预混料
由于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姑且不去追究刘康华的猪来 底是不是由于镉中毒而造成死亡的。但现行的饲料行业中的最高法规——《饲料卫生标准》来 底能不能判定喜德宝这批所谓的按合法程序生产的饲料是否合格,也就是说,能否判定该批预混料镉超标25倍?值得关注。如果不行,则意味着无论预混料中镉的含量多高,饲料厂都是合法的,这无疑是一个庞大的法律漏洞,从而给不法商家以可乘之机。如果可以,则这种判决值得商榷。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这场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和实质是:喜德宝供应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依双方协议,双方争议按《协议》约定已经解决,如果供饲料方供应的产品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就不是双方《协议》所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若喜德宝所供商品没有质量问题可按《协议》约定解决,若存在质量问题则另当别论,双方服从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协议》的首条就己明确界定了这一前提与原则,但一审判决躲开这一焦点和实质问题不谈,不解决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这一关健问题。
判决书中法院的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中规定:摘 用GB/T13082试验方法,猪配合饲料镉答应含量为每千克小于或等于0.5毫克。但国家卫生标准中未直接规定猪预混合饲料中镉金属的答应添加量。
受理此案的金湾区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亦坦承,由于国家对猪预混合饲料重金属含量的规定尚是空白地带,因此高含量的镉是否就是导致猪只死亡的真正因素,控辩双方始终争辩 不清。
那么是否真的像判决书所说的那样?《饲料卫生标准》备注的第二点是否可以作为判定的法律依据呢?
南方农村报记者第一 咨询了负责改批次饲料检测的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托付 检验的样品,该中心一样 不作出结论性的判定 ,托付 方可以根据相关标准自行对照作出判定。就每千克预混料镉含量313.1毫克是否超标25倍,他表示,由于饲料卫生标准没有直接规定最低含量标准,在此他不方便作出评判 。
记者随后致电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顾君华老师,他明确表示,《饲料卫生标准》是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备注是该标准内容的延续,依然具备法律效力。预混料中镉的含量就是按照全价料相应的比例进行折算,这可以成为主管部门执法的依据。顾老师告诉记者,生猪行情,之所以没有规定预混料中镉的直接含量,是由于预混料种类众多,有4%、8%等不同比例的品种,因此在预混料中检出的重金属的含量,只能在全价料中根据这个比例进行折算,这是完全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