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邓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暂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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