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摘 取其他欺诈 手段申请进口登记的,农业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1年内不再受理该境外企业和登记代理机构的进口登记申请。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摘 取其他欺诈 方式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由农业部撤销进口登记证,对登记代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再受理该境外企业和登记代理机构的进口登记申请。
第三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公开、2004年7月1日修订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治理 办法》同时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