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者),生猪价格,生鲜乳收购、运输,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有第五、六、七、八、九条情况之一的,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报《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治理 审核表》(市辖区未设立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报),同时向治理 相对人告晓 列入“黑名单”事实、理由,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益, 治理 相对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归复治理 相对人。经审核,事实清楚的,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来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确认。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将列入“黑名单”企业(场)在媒体上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场),不得享受各级地方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关优待 扶持政策,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治理 力度。
第十三条 凡列入“黑名单”治理 的企业(场),在两年内没有再涌现第五、六、七、八、九条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属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填报《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解除申请审核表》,由属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逐级审核后上报来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确认解除“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开解除“黑名单”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