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宝
当前位置: 猪猪侠快讯 > 生猪供求快讯 > 正文
中国养猪网 中国养猪网

饲料原料价格汇总:广西发布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治理 办法

来源: 互联网   2014-09-20 17:39:42   查看:  次

分页标题[/page]

  第十条 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者),生猪价格,生鲜乳收购、运输,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有第五、六、七、八、九条情况之一的,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报《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治理 审核表》(市辖区未设立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由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报),同时向治理 相对人告晓 列入“黑名单”事实、理由,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益, 治理 相对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归复治理 相对人。经审核,事实清楚的,县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来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确认。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将列入“黑名单”企业(场)在媒体上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场),不得享受各级地方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关优待 扶持政策,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治理 力度。

  第十三条 凡列入“黑名单”治理 的企业(场),在两年内没有再涌现第五、六、七、八、九条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属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填报《广西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解除申请审核表》,由属地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逐级审核后上报来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确认解除“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开解除“黑名单”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西日报)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

中国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中国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中国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详情广告
中国养猪网

中国养猪网手机APP端

精华推荐

双胞胎养猪网共建

推荐阅读

关于我们 | 服务介绍 | 招聘信息 | 版权及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互联网经营备案 网信认证 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网站备案

中国养猪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10053 中国养猪网备案号: 赣B2--20110053-5 网安备案号:36010902000949

Copyright©2010-2023 https://www.zhuwang.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新海传媒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