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就其在2013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景、发表独立意见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利等履行职责情景进行了报告。本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许伟东律师、王在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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