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要明确监管目标,保证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狠挠 原料,把好生产源头;规范企业,实施标准生产;监管经营,保持 良好秩序;整治场户,严禁违法使用”的思路,严格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行为,杜绝有害饲料产品流入市场,排除 饲料质量安全隐患,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把好生产源头
严厉规范治理 ,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请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请求等五个条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按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必须建立岗位责任等制度;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有条件的企业可配置对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定量检测的仪器和设备;必须经省饲料治理 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在生产过程中严禁添加使用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害化学物质。
规范企业生产
强化监督检查,严把经营和使用环节。经营饲料的单位必须有与经营饲料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具备饲料使用、贮存、分装等晓 识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治理 制度。饲料经营企业必须严把进货关。切实加强对养殖场(户)使用饲料及自配饲料治理 。养殖场(户)自配饲料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加强对青贮饲料监管,鼓励 开展带穗青贮,提高青贮饲料质量。
定期观测报告
加强抽查检测,建立健全定期观测报告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对所进原料和生产的产品批批检验,发觉问题及时上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饲料治理 部门认定认可。切实加强对奶牛养殖场(户)所用饲料的检测,养殖小区通过共同协商或招标摘 购,提倡使用相对固定的企业合格产品。
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搞好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要明确相关职责,确保责任落实。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负总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治理 部门应当摘 取相应的观测、检测和监督措施。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规范乳品生产 严厉准入制度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厂方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有符合环保请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治理 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加强质量治理 健全企业制度
乳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把进厂关,必须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储存 2年。不得向未取得畜牧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鼓励 乳制品生产企业增加 资金投入,建设自有的生鲜乳生产基地。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对进厂的所有原辅材料和半成品,必须建立翔实的索证、索票制度,必须有供应方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验收检验报告。
严厉执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制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严厉执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使用的添加剂必须来 当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必须配置能够检验三聚氰胺项目的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检验设备。经企业验收合格的原材料,应遵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治理 制度,完善质量治理 体系。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请求,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并如实标明产品相关情景。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产品销量台账,以便产品发觉问题时能及时召归。乳制品生产企业发觉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等情景时,应当马上停止生产,并召归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归情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