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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原料价格汇总:黑龙江临储大豆定向及收购加工核查通晓

来源: 互联网   2013-10-16 06:40:11   查看:  次

饲料原料价格汇总:黑龙江临储大豆定向及收购加工核查通晓[/page]


 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划转部分国家暂时储备 大豆作为地方暂时储备定向销售的通晓 》(黑财经〔2009〕83号)及《关于印发〈黑龙江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治理 办法〉的通晓 》(黑财经〔2009〕99号)的精神,为做好我省国家划转临储大豆定向销售加工和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的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准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暂时储备 大豆定向销售和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政策,以提高省内大豆加工企业开工率,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为宗旨,以确保临储大豆和收购大豆全部加工销售为目标,通过对指定大豆加工企业的核查,确定大豆加工企业实际加工数量,防止大豆加工企业虚报加工数量套取财政补贴问题的发生,确保国家优待 政策落来 实处。

  二、核查原则

  (一)保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指定大豆加工企业实际购买(收购)和加工数量逐户认真核查,确定享受补贴数量。

  (二)保持从严从细的原则。对购买(收购)大豆出库、入库、领用、加工、产成品库存及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有关凭据进行认真详细核查,做来 环环相扣,账表相符,账实相符,不走过场。

  (三)保持责任来 人的原则。对参加自查、复查、抽查的人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一包来 底。

  三、核查范畴及内容

  (一)核查范畴。经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地方临储大豆定向销售的大豆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的指定压榨企业。

  (二)核查内容。

  1、核查购买(收购)数量。一是地方临储大豆,主要核查在规定期限内(2009年10月21日至2010年4月30日)企业购买地方暂时储备大豆数量,包括货物交接协议书及其附表、粮款支付单据、发货运输单据和入库单据以及库存材料账、保管账等,看账单、账表、账账是否相符。二是2009年度国产大豆,主要核查大豆压榨企业在规定期限内(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收购2009年度国产大豆数量,核查企业粮食收购发票(“黑龙江省粮食收购发票-电脑版”或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黑龙江省收购业发票-手写万元版”)反映的收购数量,看是否与层层上报省粮食局的收购数量一致;核查实际收购水分、杂质和等级,看是否符合国家质价政策(详见黑粮行联〔2010〕14号),大豆收购价格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标准;核查原材料账、保管账等,看账单、账表、账账是否相符。

  2、核对领用与加工数量。核对在规定期限内(临储大豆为2009年10月21日至2010年6月30日、收购国产大豆为2009年12月1日至 2010年6月30日)企业大豆实际加工数量,核查加工企业的有关账薄和原始凭证,包括大豆出库领用单据、出库原材料账、加工日报表等,看企业是否付诸加工;核查企业收购、加工大豆自然水与安全水的水分差是如何处理的,看账表反映的大豆收购、加工数量是否是安全水分;核查企业加工大豆耗电、耗煤、耗溶剂油等辅助材料消耗情景,看企业大豆加工数量与辅助材料消耗数量是否成正比。

  3、核对产成品数量。核查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6月末各月大豆、豆油和豆粕等产成品入库、出库和库存数量,核查产成品入库数量是否与加工日报表产成品数量一致,主要产品销售台账数量(或库存商品出库数量)是否与增值税发票(连号)等原始凭证销售数量一致,核查产成品期末数量是否与保管账期末数量及实物数量一致,核查主要产品入库、出库(销售)和期末数量之和是否与加工日报表加工产出总和一致。

  4、核对备查材料。对企业自行保管的备查材料进行核对,看备查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请求,对不符合请求的,应督促企业尽快补充完善(具体备查材料见附件2)。

  四、核查方式及时间

  (一)核查方式。此次核查主要摘 取县(市)自查、市(地)复查、省重点抽查的方式。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农发行、国税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大豆加工企业购买(收购)、加工大豆和产成品销售等情景逐企、逐月、逐项进行核查,并认真填制汇总报表。

  (二)核查时间。

  1、企业准备阶段:2010年7月22日至25日,由大豆加工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申报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装订成册,并填报相关报表(详见附件3),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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