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继续暂停生猪调出本省,各地市可通过风险评估,对生猪调入调出以及本辖区内不同县(市、区)生猪调运进行风险评估,实施限制性生猪调运政策。以生猪消费为主的地市经过风险评估后可限制本地生猪外调出市,生猪主产地市经评估后可以限制从市外调入生猪(种猪、商品仔猪除外)。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稳步推动从调活猪向调猪肉转变,保障生猪及生猪产品市场稳定,现就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生猪调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继续暂停生猪调出本省(符合调运条件的种猪和30公斤及以下的商品仔猪以及供港澳生猪除外)。
二、2018年5月2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规定“用于饲养的畜禽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种用、乳用动物(不含淘汏的)除外”,各地市可通过风险评估,对生猪调入调出以及本辖区内不同县(市、区)生猪调运进行风险评估,实施限制性生猪调运政策。以生猪消费为主的地市经过风险评估后可限制本地生猪外调出市,生猪主产地市经评估后可以限制从市外调入生猪(种猪、商品仔猪除外)。
三、全省生猪交易市场继续执行关闭政策。
四、生猪调运实施“点对点”调运管理,即生猪调运只能从养殖场到屠宰场(出栏肥猪)或养殖场到养殖场(种猪和商品仔猪),调运途中不得卸载。
五、各地市要加强对调入生猪的监管、严格监督从市外调入种猪、商品仔猪的养殖场落实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督促辖区内屠宰场对明显低于上市体重的肉猪入场查验和抽样检测力度。
六、各地市制定并实施的限制性生猪调运政策应及时报送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各地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七、跨省调出种猪和商品仔猪实施特别授权管理制度需要外调种猪和商品仔猪的企业,向应当地动物卫生机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见附件)。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查认为符合调运条件的,应提前24小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兽医与屠宰管理处提交申请表备案,经准许并检疫合格后,方可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进行外调。
八、此前我省公布实施的生猪调运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广东省各地生猪调运限制性措施汇总表
2月25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补充通知》。对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等作了补充说明。
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应急防控工作,现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2018〕2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进行补助(含人工饲养的野猪),并实行分级补偿标准:
(一)生产母猪、种猪、育肥猪100kg以上,1200元/头。
(二)育肥猪40-100kg(含),800元/头。
(三)架子猪25-40kg(含),500元/头。
(四)仔猪5(含)-25kg(含),300元/头。
二、补助比例
非珠三角地区:中央财政补助40%、省级财政补助50%、市县财政补助10%;
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市除外)中央财政补助40%,市县财政补助60%。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粤农农〔2018〕27号文件要求,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加强宣传引导,拔点灭源,确保疫情处置工作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