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2024年1-9月实现净利润11,245,651,658.16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481,068,452.78元。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49,762,694,336.42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074,911,865.98元。(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综合考虑2024年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到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31元(含税,暂以董事会审议时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计算),分红总额4,504,917,389.42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1-9月净利润的40.06%;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在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利润分配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了《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并且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有利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具备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目前的总体运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