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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头死猪发现非洲猪瘟,一动物防疫检疫站职工被判刑!

来源: 宁都县法院   2019-12-29 10:46:15   查看:  次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初,部分省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各地对生猪的疫情检疫进行了严格把控,禁止疫区内的生猪外调。2019年3月,冉某2(另案处理)为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将疫区内的生猪非法贩卖至外地予以屠宰售卖。冉某1指使宋某、廖某(2人均另案处理)从宁都县梅江镇、洛口镇等动物防疫检疫站非法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生猪的外省调运。

 
  
  2019年3月8日,负有动物检疫职责的被告人温某在未现场检疫、未现场消毒的情况下,违规为廖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张。温某共收取廖某给予的400元好处费,与梅江镇动物防疫检疫站站长李某平分。廖某将该2张合格证明售卖给冉某1,冉某2将合格证明用于从当时正处“非洲猪瘟”疫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调运生猪至四川省贩卖。
  
  2019年3月11日,四川省邻水县查获一辆装有150头生猪的运输车辆中已死亡9头生猪,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死猪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而随车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内容与运载车辆号牌、生猪耳标号不符。2019年3月12日,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随后多家媒体相继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温某于2019年3月1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且主动向宁都县监察委员会退还赃款17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身为宁都县梅江镇动物防疫检疫站职工,应当履行的职责而未正确履行,违规为他人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鉴于被告人温某具有坦白及退赃行为,同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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