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政府为了城市规划和环境建设,整治养殖行为并非不可,但任何行政行为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不是盲目套用新法规解决旧问题,如果对猪场进行拆迁那就一定要补偿养殖户损失,和解决养殖户出路问题。
凭借一纸拆迁令,就要求农民即刻抛弃自己养家糊口的工具而不给予任何意义上的补偿,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强行剥夺了农民生存的权利。试想法治精神何在?农民如何愿意?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对限期内未拆迁的农民养猪场强制拆迁。这实在是野蛮行政,完全违背了宪法精神。如今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和补助,已经成为一项长期以来的基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