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议
1.完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和规划,规范政府行为
企业建议,根据环保法的要求,出台配套法规实施细则,重点增强面源污染治理的可操作性。不仅要让企业知道不能不达标排污,还应该告诉养殖企业应该怎么办,不能把工作重点放在关、停和处罚上,而应放在疏导,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上。现国内普遍采取用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来核定,而国外直接规定一定面积土地上最大允许饲养量。前者方法是产生污染后进行事后检测和处罚,执法成本高。后者监测成本低,属于排污前的管理手段。其次,要用法规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哪些地区猪场应该拆迁,如何补偿等应细化。环保部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殖区域规划,细分到县区。再次,针对畜牧业,相关法规应该更明确指向畜禽废弃物综合治理,而不是以罚、关等手段了事,明确规定实现综合利用的养殖场不应该再罚款或收取费用。
2. 建议调整针对畜牧业规模养殖相关的考核方式
建议环保部和农业部沟通,改变以治理工业污染的思路来治理农牧企业的畜禽粪尿,对规模企业应重点考察资源化利用,比如种养结合消纳粪尿,而不是达标排放。对环保部门考核方式也要相应变化,否则不能杜绝以工业标准硬套畜牧规模养殖的现象。针对养殖粪尿处理,建议政府部门联合,以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为宗旨,推动种养结合,将畜牧业废弃物治理纳入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用资源化的畜牧业废物改良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扩大配方有机肥的施用,减少化肥使用,从而减少滥施化肥造成的土地污染,提高农产品品质。
3.借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经验,在全国层面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
结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养殖规划等,建议以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化运作模式在全国层面布局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中心,义务接收确定范围内猪场或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鼓励将病死猪加工成有机肥等。部分地区可以铺设管道将处理后的粪尿引入农田和林地,或将初步处理后的污水通过管道导入污水处理厂二次处理,或在养殖场集中的地区建专门的处理中心。建议将病死猪处理相关的项目资金直接并入废弃物处理中心的建设。好处是,不用再花巨资建立专门的病死猪处理中心,避免重复建设。
4.建议多部门联合制定配套措施推动畜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是建立畜禽废弃物处理中心和种植业主体沟通平台,协调有机肥接纳等问题,解决规模生产与小农生产的对接问题。二是减少化肥补贴,增加对施用有机肥的补贴,将农业相关补贴直接和施用有机肥挂钩,扩大有机肥的市场空间。三是在消纳耕地林地相对集中的地方增加基础设施投入,修建大型储粪池、配备吸粪车,统一将养殖废弃物运送到储粪池供种植农户使用。四是出台措施鼓励研究推广新技术。当前亟需做的是,通过生猪养殖环节中技术升级改造,最大限度将粪尿收集的同时,减少污水量。加大对规模场的病死畜、粪便及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补贴力度,尤其是增加养殖场环保运营环节的资金奖励。五是鼓励研发和推广相关新技术、新设备。政府出台文件,由各地环保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机构、专家研发行之有效、符合国情、环保部门认可的猪场粪尿处理工艺和设备。试验推广猪舍及粪便除臭新技术,切实改善猪场养殖环境质量。研究和推广有机肥制作、施用新技术,加大对有机肥的研发利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比如将病死猪制成有机肥,发展浆体肥,研究推广新型施肥器械,改建配套农村基础设施,解决农村有机肥施肥劳动力不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