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的(附件3),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继续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我部兽医局将以《兽药监督抽检材料转送单》形式,将有关证据材料转送相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组织开展查处活动
对通报的假劣兽药,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兽药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停产整改,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及企业整改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三)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
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四)继续强化兽药企业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后续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