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告知。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辖区工作安排,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向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告知兽用抗菌药的科学知识、滥用兽用抗菌药和使用非法兽药的危害以及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内容,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根据本行动方案治理重点和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梳理本单位在兽用抗菌药和其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风险点,及时整改提高,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长期坚持。
(三)集中整治。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督导检查。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抽查、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有效措施,对基层监管部门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我部将组织督导组,按年度对部分省(区、市)和大型企业进行抽查,了解掌握综合治理行动进展和实施效果,督促落实治理任务。
(五)总结提升。各地要按年度进行总结,系统梳理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点。要注重总结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监管措施有创新、监管制度有突破,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兽用抗菌药及其他兽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综合治理行动的重大意义。要加强治理行动的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切实落实监管工作力量、经费、条件等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举措和重大问题。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要切实做好治理行动的组织实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综合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勇于担当,履行职责,对于工作中不作为甚至乱作为、慢作为、消极作为的,以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地方保护、参与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要加强跨部门合作,采取综合性措施,开展联合行动,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要加强与卫生、食药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人兽共用抗菌药的监管,坚决杜绝人用药流入养殖环节。
(四)加强研发,减少危害。各地要强化科技支撑,加大兽用抗菌药替代药物的研发力度,鼓励和支持新兽药研发,提高评审效率,加强相关新产品、新技术储备,及时将证明安全有效的产品纳入允许使用范围,鼓励推广使用,从源头上降低兽药残留水平。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基层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综合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科学监管、安全用药的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