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生猪调运规定的通知
一、暂停省外生猪调入四川省,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除外。
二、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的,需向调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点对点”调运。
(一) 种猪和仔猪调出、调入养殖场应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物安全条件较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种猪调出场还应具备《种畜禽经营许可证》。
(二) 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必须经有资质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检测合格,且检测报告在3天有效期内。种猪100%全部检测;仔猪检测比例为10% ,但检测数应不少于10头,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全部检测。
(三)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应有完整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佩戴齐全且编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
(四)运输生猪车辆必须是依规已经备案车辆。
三、跨省调入的种猪和仔猪须隔离饲养21天,隔离期间做好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隔离后需混群饲养或需分销、转场饲养的,应按照本文件第三条第二项抽检比例要求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或分转。
四、具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佩戴齐全,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目的地省调运规定的生猪,可调运出省。
五、各地要认真执行指挥部调运规定,不得层层加码,确保生猪有序流通。要做好“点对点”调运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原则上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调运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调运条件的,不得阻碍或拖延生猪调运。
六、上述调运政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前期文件中有关生猪调运要求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予以废止。
严禁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调运监管,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生产健康发展。近日,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发《严禁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告知书》,现告知如下:
一、严禁生猪散养户从省外购进生猪。需要补栏的,可从省内养殖场(户)购进有耳标、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
二、严禁网上非法购买生猪。严禁养殖场(户)在网上购买来源不明、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无耳标的生猪,严禁用未备案车辆偷运生猪。
三、外购生猪要报告。规模养殖场(户)从省外购进生猪补栏的,调运前要主动向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点对点”调运手续。生猪运抵后,立即向“网格员”报告,并做好隔离观察。
四、调运手续须合规。允许从省外调入的生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有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三是有牲畜耳标;四是运输车辆有登记备案 。
五、生猪到达先检查。外购生猪到达后,养殖场(户)要立即通知网格员到场认真检查生猪健康状况,发现有异常发病或死亡情况,该批生猪不得下车,不得入场,并及时向畜牧兽医站报告,在其指导下规范处理。严禁销售或随意丢弃病死生猪。
六、违规购买损失大。贪小便宜容易吃大亏,购买便宜的生猪要谨慎。没有合法合规手续,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传播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风险极高,一旦引发疫情,一律全圈扑杀,一律不予补偿,一律不能继续养猪。得不偿失,将会损失惨重。
七、出现问题要被罚。网上违规购买、无证偷运等调运生猪,造成疫情的,轻则依据《动物防疫法》实施处罚,重则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