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大力培育新型治理主体。大力发展农机、植保、农技和农业信息化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服务性组织,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经营性服务组织,鼓励新型治理主体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地膜回收利用、农作物秸秆回收加工、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有机肥生产等服务。探索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和PPP模式创新试点,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化养殖场等,采用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
(十六)大力推进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落实好《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和《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部署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在重点流域和区域实施一批农田氮磷拦截、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地膜回收、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和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等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工程,总结一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产品。继续实施太湖、洱海、巢湖和三峡库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尽快再建设一批跨区域、跨流域、涵盖农业面源污染全要素的综合防治示范区,加强单项治理技术的集成配套,积极探索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机制。
四、不断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成立相关司局参加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工作组,及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纳入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的总体安排,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关心与支持,及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合力。
(十八)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要强化顶层设计,做好科学谋划部署,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查、考核和评估,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客观评价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效果。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科学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大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创设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加强监管与综合执法,确保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农业法》《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要求,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肥料管理条例》等出台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修订工作。制定完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生产技术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治理等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依法明确农业部门的职能定位,围绕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执法手段等方面加强执法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