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等4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获五年六个月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处罚。
与此同时,法院还对其中3名从犯适用了缓刑,但禁止他们在缓刑考查期限内从事生猪的销售行为。
此外,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作为食品厂经理,明晓 被告人沈某销售的是死猪肉,仍先后从沈某处购买13000公斤病死猪肉,并在经营的食品厂内全部加工成香肠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9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