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9月6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庆阳市出租车运营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庆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请求客货运输企业按营运车辆数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客车每辆收10000元(出租汽车企业属于客运企业范围),货车每辆收5000元。由公司统一收取,存入专项账户,上缴安监部门,公司按比例预留安全基金,该笔押金在该车经营者不再从事经营时,由公司退还经营者。目前,庆阳市出租汽车所有权、经营权都属于个体经营业主,挂靠公司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为8年,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私自转让经营权,为了遏制出租车辆私下买卖转让、“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庆阳市交通运输汽车队制定了控制“转户易主”的约束性制度,收取“经营权转让费”即“易主费”1000元,由买方(新车主)承担。对控制车辆多次“转户易主”起来 了一定的约束作用。鉴于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与物价部门会商,最终确定其是否保留的问题。企业因治理 需要统一订制配发服务工服收取费用860元(包括工服四件套370元,每人两套740元,出租车座套120元)。您反映的这一问题基本属实,统一服装也是基于树立行业整体形象的需要,并且服装、座套质价相符。对于收取车牌押金200元的问题,我们将责令庆阳市交通运输汽车队今后不再收取。 依据《甜肃省道路运输治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款“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西峰区运管局对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实施1000元的上限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您反映因无《服务质量监督卡》被西峰区运管局作出300元罚款的问题,依据《甜肃省道路运输治理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岗位职责培训或者无岗位职责培训合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西峰区运管局对您未取得《服务质量监督卡》驾驶出租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作出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您反映西峰区运管局从来没有组织过监督卡培训、考试和办理监督卡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西峰区运管局每季度按照上报培训考试人员名单和资料,分批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服务质量监督卡》。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怀 和支持,欢迎连续 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庆阳市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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