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宝
当前位置: 猪猪侠快讯 > 养猪人物点评 > 正文
中国养猪网 中国养猪网

猪猪侠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1)

来源: 互联网   2013-11-24 08:31:02   查看:  次

分页标题[/page]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观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观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观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稳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观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托付 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景;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平稳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成效、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判 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解释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估量 评判 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连续 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摘 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来源:中国网)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

中国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中国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中国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详情广告
中国养猪网

中国养猪网手机APP端

精华推荐

双胞胎养猪网共建

推荐阅读

关于我们 | 服务介绍 | 招聘信息 | 版权及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互联网经营备案 网信认证 网络警察 报警平台 网站备案

中国养猪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10053 中国养猪网备案号: 赣B2--20110053-5 网安备案号:36010902000949

Copyright©2010-2023 https://www.zhuwang.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新海传媒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