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向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现象还未完全排除 ,直接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对此,《条例》规定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祝:进一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使用,生猪行情,防止非法添加,保证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是《条例》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禁止使用物质的种类。规定: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开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是规范了养殖者的使用行为。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解释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三是反常 加强了对自配饲料的治理 。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
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问:在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和打击力度等方面,《条例》有哪些规定?
祝:为了确保各项治理 制度落来 实处,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完善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制度。规定: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建立监督治理 档案。
二是建立了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信用制度。规定:农业部和省级饲料治理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开具有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三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使用农业部公开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全省各地已经开始宣传贯彻了。您认为在学习贯彻中需要注意什么?
祝:学习好、贯彻好新《条例》应当注意三点:
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对1999年5月29日以来颁布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治理 条例》的进一步完善,是针对近年来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涌现的一些新情景、新问题做出的新规定,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治理 ,并同步于我国政府加强食品安全治理 的大背景,对规范我国饲料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是要主动动员,广泛宣传,全面把握《条例》的基本内涵。《条例》强化了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为饲料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增加 了几个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开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等;增加 了几项制度,如两级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产品召归制度等,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违纪的处罚力度。各级饲料治理 部门在宣传、培训《条例》时一定要把握内涵,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三是要加强领导,严厉执法,切实挠 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当前饲料中违禁物查处、饲料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治理 规范、饲料经营门店和饲料加工作坊的整治等重点工作,加大对新条例的学习贯彻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我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